CNKI被引数前50的民法论文盘点
编者按:
本文在知网中盘点被引数前50的民法论文,被引数统计日期截止2020年3月19日17点。文中将五十篇论文共划分为十四个主题,以方便读者了解民法热点论文情况。但由于某一主题下具体的论文内容可能涉及其他主题内容,所以文中的分类仍不够精细,如若发现错误部分,还请读者批评指正!
注意:本文所统计的文章为期刊论文,并且若论文中主要主题并非民法相关问题的讨论时,本文也进行了排除,并未计列入文中。
01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
《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一文,从人工智能的特性出发,结合域外立法探索的经验,研究智能机器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分配。其中,严格责任、差别化责任、强制保险和赔偿基金、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等都是潜在的法律方案;但立法者或者法院最终选择何种方案,需要进行全方位的论证,以便实现法律的利益平衡目的;《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一文,研究面对人工智能的负面风险所采取的风险措施,建议立足本土需要,应尽快出台"国家发展战略",及时制定"机器人伦理章程",适时进行机器人专门立法;《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一文,针对我国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规制的缺位问题,结合人工智能的特征及域外法律经验,提出必须明确人工智能归责原则,通过强制投保责任险、确立以人为本的监管体系、加速《人工智能发展法》立法等体系性安排促进人工智能在可控的范围内发展;《数据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定位》一文,通过对数据的独立性、无特定性、不属于无形物的特征进行分析,研究大数据交易合同的性质、法律规制等问题。
02
人格权
《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一文,从我国第一个提出公众人物概念的案例入手,研究公众人物有限制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的受侵犯时的保护范围问题;《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一文,研究了人格权在理论和实践中私权化以及又向宪法权利回归中的相关问题、以及团体人格是否享有人格权等问题。
03
隐私权
《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一文,对隐私权的属性、内容,以及对个人信息资料啊权是否属于隐私权范畴进行了探讨;关于《人格权的具体化及其保护范围·隐私权篇(上)》一文,《比较法研究》刊评论道:“此文既可为比较法学方法的一种示范,又可为民法学和其他部门法学的一种指引,比较法学和部门法学在此文中得到可谓完美的结合。就其内容而言,大陆有关人格权讨论既久,然深刻者少,而对隐私权如此深入、缜密和充实且有历史感、时代感和立体感之著述至今未见。读之豁然开朗,悟之别有天地。比之时下侵权行为法立法和学术讨论,一望可知深浅,静心研读,必可从中获得良多启发。就其资料而言,远近中外,学说判例,信手拈来,左右逢源,千丝万缕,抽丝剥茧,恰似天地经纬尽在股掌把握之中。治学之如此大气潇洒,细致严密,非一日之功可得,非大家所不能也。感佩之间,谨将此大文一无保留分期献之以飨法学界同仁。此乃本刊百期之荣幸,亦为本刊百期之厚礼。”;《隐私权内容探讨》一文,就隐私权所包含的私人生活秘密、私生活空间以及私生活的安宁状态等内容结合隐私权的发展对隐私权的限制、义务人所承担的相互保密义务等问题提出了作者个人的看法。
04
个人信息保护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重构》一文,在以“知情同意”为核心的传统个人信息保护架构无法为公民隐私提供实质性保障的背景下,研究以隐私风险为个人信息“合理适用”指标的新理念,从而提出以基于场景的风险管理理念重构个人信息保护的新路径;《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一文,研究国家在信息业中的身份转变,提出在新的利益衡量格局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以“两头强化,三方平衡”理论为基础,并为实现该理论设计一组相互关联的制度方案;《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一文,通过了解已在欧盟法院所确立的被遗忘权,研究如何使遗忘权本土化,使之成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组成部分,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一文,研究了个人信息概念与隐私权在范畴上的区别,提出应当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加以保护,并应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定,且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一文,将个人信息全界定为民事权利,认为个人信息与人格虽密不可分,但其主要体现的是一个人的各种人格特征,故是一种新型的具体人格权,建议我国未来“人格权法”对个人信息全作出规定,明确个人信息权的范围、内容、收集原则、侵害责任,以及商品化使用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一文,通过研究美国的自律机制、欧盟“资料保护”制度及中国台湾地区兼顾中西的尝试,建议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宜借鉴安全港模式,积极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同时倡导行业主动采取自律手段;《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一文,界定了个人信息概念及个人信息财产权的范畴,提出个人信息的潜在商业价值应受到财产权保护、当个人信息所涉及人格利益时应基于人格权保护、当维护主体的财产利益时,应给予财产权保护;《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微观应用和宏观构架等角度出发,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做了深入探讨。
05
三权分置
《推进农地三权分置经营模式的立法研究》一文的作者经多年跟踪农村土地权利发展的调查,发现我国相关立法不能对“三权分置”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制度保障,特别需要创新设置物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建议为三权分置建立坚实的理论基础和配套制度;《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一文,研究“三权分置”制度,认为这种新型农地权利体系既能承载“平均地权”的功能负载,又能实现农地的集约高效利用,兼顾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为建立财产型的农地权利制度、发挥农地的融资功能提供了制度基础。但由于我国现行物权法关于用以物权客体的界定过于狭窄和僵硬,阻碍了对物的多维利用。依循多层权利客体的法理,经营权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定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标的的权利用益物权,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同层次客体上存在的用益物权,可以同时成立而并不冲突。
06
农村土地制度
《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一文,研究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建议通过引入成员权概念来明确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性质等问题;《宅基地的立法问题——兼析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一文,讨论当时物权法草案关于“房屋职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认为该规定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建议设置土地租赁权,以解决农村宅基地大范围流转后,农村土地使用权不稳定的问题;《物权法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之辩》一文刊登于2005年,文中作者担忧开禁或变相开禁农村宅基地交易的主张不具有正当性和公平性,认为物权法应当重申禁止农村宅基地交易的现行法律政策。
07
特殊担保形式及特殊物权
注意:本主题所称的“特殊物权”并非严格学术意义上的特殊物权,在此仅作论文主题的分类表述。
《后让与担保:一个正在形成的习惯法担保物权》一文,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款合同进行担保的新型担保形式为研究对象,提供应当确认这种习惯法上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并对其进行规范的建议;《论信用权》一文,通过信用制度的历史考察,以经济学与法学角度分析了信用的语义,界定了经营性资信范畴及信用权的性质,并在立法例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给予其直接保护的建议,即在民事立法中确信用权的独立地位;《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一文研究水权的性质、类型、取得方式等,认为水权与典型物权差别过大,物权法不宜直接规定,但应为其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
08
不动产物权登记
《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研究》一文,针对我国物权登记立法,建议确立登记行为私法观念、建立统一、独立、以服务于交易安全为任务的登记机关;《论不动产物权登记》一文讨论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五个方面:理论基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登记种类、非经登记可变动之物权、不动产登记机关,以及探讨了具有代表性的德国民法和法国民法就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制度差异。
09
网络虚拟财产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一文认为,网络财产虽具有同于传统类型财产的特点,但仍然是一种特殊的物,接受物权法对它的规制,建议我国在《物权法》中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为物权课题,具有物的属性,并制定相应的物权规则;《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文探讨网络财产的的法律属性,作者认为这又是一个存在于现代网络经济中债权物权化理论的例证;《财产权制度的历史评析和现实思考》一文刊发于1999年,考察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财产权制度,从物、财产、财产权概念入手,分析了大陆财产法的当代困境,提出构筑我国财产法体系的设想:保留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同时引入更高层析的财产权概念,并赋予新型财产权利与所有权和债权平等的地位。
10
网络侵权
《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解读》一文就《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进行了分析,认为法条仅为原则性规定,还需要对责任主体的范围、责任承担的限额等问题运用解释论的方法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网络侵权责任的理解与解释》一文,分析了《侵权责任法》36条的规定,研究了对该条的理解和解释问题。
11
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演进与适用》一文,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质、适用理念与原则,以及对其他法律施行的影响;《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一文本文通过梳理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讨论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认为在我国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典中,非财产损失的赔偿应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在个别侵权类型中可以有限度地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法中的基础及其适用》一文,以侵权法基本功能的演变为楔入点,着重在这一大背景下分析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性 ,并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立法建议;《惩罚性赔偿研究》一文,研究了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中的性质及适用等,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认为我国惩罚性赔偿主要应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针对殴打他人而又未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而采用惩罚性赔偿是非常必要的。中国的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 ,因此在产品责任中不宜广泛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惩罚性赔偿以替代精神损害赔偿的办法是可行的。在合同责任领域 ,它主要应当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 9条规定的情况。
12
消费者相关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文,研究经营者在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及违反该义务不同表现下赔偿责任;《消费者的概念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一文研究单位是否符合消费者概念、“生活消费”的判断标准、以及医疗纠纷能否适用《消法》等问题;《中国的消费者政策和消费者立法》一文刊发时间较早,汇总并研究了2000年以前的消费者政策及立法。
13
侵权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一文,研究《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以及校园事故中第三人侵权时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利益衡量》一文,对侵权责任法调整的基本矛盾以及由此决定的一般利益冲突和特殊利益冲突进行了解析,提出了若干制度设计的建议,以此平衡侵权法律关系中相关主体的利益;《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一文,研究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提出了以替代模式为原则并辅之以改良的选择模式的制度设计;《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一文考察了域外包括大陆法系、普通法系等国家有关侵权行为一般性规定的模式,作者在比对后认为民法典中规定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更为可取。
14
其他
《民法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论证规则——以中国民法学的学术实践为背景》一文研究在价值取向多元化的背景下,民法学者如何能够经由理性讨论,就具体的价值判断问题寻求相互理解,进而达成价值公示的问题。提出了两项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的实体性规则:即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在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主张限制民事主题的自由;《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一文是对20世纪民法的回顾,讨论20世纪民法所出现的问题,主要涉及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论民事权利体系》一文,对1996年以前民事权利体系的演变及具体的民事权利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委托代理理论述评》一文,在研究委托代理理论中发现,代理理论都遵循着同一的研究范式、假说前提和基本分析框架;《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一文,研究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和功能、漏洞补充作用、诚实信用原则的界限等问题;《对<合同法>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一文,对《合同法》格式概念中的“反复适用”、“未与对方协商”语句进行了评析,此外研究了格式条款与示范合同的区别、采用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从而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问题、格式条款的无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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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煜雅
本期编辑 ✎ 煜雅